序 一、韩国的国号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清朝战败。1895年日本与清朝签订《马关条约》,解除了清朝与朝鲜的宗藩关系,确认了朝鲜的独立自主国地位。朝鲜被亲日派控制。1896年2月,朝鲜高宗李熙率领王族从日本控制的王宫逃到俄国驻朝公**,朝鲜亲俄派势力加强。1897年2月,高宗搬出俄国公**,回到汉城庆运宫,并乘清朝和日本对其影响弱化之机,于10月12日登基称帝,并将“朝鲜”国号改为“大韩”。1899年,大韩帝国颁布了作为**基本法的《大韩国国制》。1905年,日本在日俄战争中获胜,逼迫韩国签订《乙巳条约》,开始对韩国进行殖民统治。1910年8月22日,日韩签订《日韩合并条约》,确定韩国将一切统治权**让与日本,至此大韩帝国灭亡。 日本于1911年3月24日公布《关于应在朝鲜施行的法令的法律》,赋予朝鲜总督以立法权。朝鲜总督于1912年3月18日先后颁布《朝鲜刑事令》《朝鲜民事令》,废除原朝鲜的法律,全面开始适用日本法律。这一时期朝鲜半岛亦开始继受近代法律制度。 乘次世界大战胜利之机,1919年朝鲜半岛发起了声势浩大的“三一运动”,各地宣布独立宣言、开展民族独立运动,先后成立了多个临时政府。1919年4月11日,来自朝鲜半岛各地和海外的独立运动代表在中国上海召开临时议政院会议,通过《大韩民国临时宪章》,并成立大韩民国临时政府。“大韩民国”的国号正式在法律文书中使用,就是从这一部临时宪章开始的。 二、大韩民国��国前的法律制度 韩国临时政府自组建以来,一直在国外组织领导民族独立运动。韩国临时政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也主要为此服务。 1919年4月通过的《大韩民国临时宪章》共10条,主要确定了民主共和制、临时政府与临时议政院以及部分的国民权利与义务。各地临时政府整合后对临时宪章进行了修改,于1919年9月11日通过《大韩民国临时宪法》。该临时宪法共8章58条,体现了近代立宪主义理念,被称为韩国史上部民主共和国宪法。之后,该临时宪法被多次修改。 此外,韩国临时政府先后制定《大韩民国临时政府章程》《大韩民国临时议政院法》《临时议政院议员临时选举方法》《国务会议规定》《临时政府部处组织规定》《大韩民国临时官制》等**机关组织法,组建了系统的**机构。同时也制定了《军事委员会规定》《韩国光复军总司令部组织条例》《驻美外交委员会规定》等军事、外交相关规定,对军事与外交工作进行了规范管理。 1945年日本投降以后,韩国进入了美国军政统治时期。1945年11月2日,美军发布“关于以前法令等的效力的文件”(军政法律第21号)规定,除了军政长官以命令的形式修改或废止的以外,韩国原有法令继续有效。 三、大韩民国建国后的法律制度 1948年7月,韩国通过《大韩民国宪法》,并于同年8月15日宣布独立的大韩民国政府成立。但日本殖民时期适用的原有法律并未因大韩民国政府成立而全部作废。制宪宪法第100条规定,原有法令在未与宪法抵触的前提下,继续具有效力。韩国在美国军政时期组建“朝鲜法制编撰委员会”(建国后更名为法典编撰委员会),开始了新的法律的起草工作,并于建国后先后通过了新的刑法(1953年)、民法(1958年)、商法(1962年)等一系列法律。 韩国建国初期经过了较长时间的专制统治,但韩国人民始终为建设他们理想中的民主**而坚强地与专制统治者进行斗争,先后发起了“4·19革命”“5·18民主运动”“6·10民主抗争”等多次民主运动,推动9次修宪,逐步完善韩国民主制度,并将其确定在了1987年现行宪法当中。 韩国的法律制度主要继受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同时又汲取了英美法系的精华,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法律制度。特别是1988年现行宪法裁判所制度正式启动以来,30余年间先后处理37900多件案件,作出1750多件违宪判决,为韩国民主法制的建设作出了历史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