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勘验笔录及其要求
与刑事诉讼相比,民事诉讼中的勘验笔录适用较少。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现场或者物品等勘查检验后所做的客观记录。勘验笔录是法院主动调查的一种证据。如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及事发当时情况有较大分歧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到相应地点进行勘验,*终确定事发地点及经过。
现行民事证据法律法规有关勘验笔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对收集证据而言:《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民事证据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对质证而言:《民事证据规定》第60条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询问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对认证而言:《民事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以上就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官司中的七种主要证据种类,通过分类介绍以后,我们在下面就会结合具体的典型案例逐一进行详细的讲解。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进入寻常百姓家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私家车已经不再是**品的象征,而已经成为普通人的代步工具。尤其是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里,可谓车流日夜穿行不息。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务工人员涌入城市,他们大都选择在生活成本相对较低的城郊等城乡结合地区居住。与道路交通**设施较完善的城市**相比,广大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道路交通**设施远远落后于城市。因此,大量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导致严重伤害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于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
而发生这些地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又多为外地进城务工人员或当地农民。与城镇居民相比,他们法律知识相对缺乏,当事故发生在他们身上后,他们往往因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而无法保障自身权益。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在实践工作中目睹了很多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法律知识的匮乏,要么因未及时寻求司法救济而导致实体权利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要么因没有正确收集、准备证据而致使诉讼请求不能全部或部分得到法院支持。任何一个法律实践者,面对此种法律适用的尴尬,都会不由自主地生出将自身所积累的法律知识奉献给民众的愿望。于是,结合我国现行有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我们精心编写了本书,期望能够对民众合法、及时维权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