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民法学 章 绪 论 节 民 法 概 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2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的规定回应了人文关怀的社会诉求,调整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顺序,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及其特点,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民法具有如下特征: 1.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与一定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的法律规则。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民法的基本功能在于为个人和团体确认并保障基本的人身、人格及财产权利,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一般规则及行为规范,并对受侵害的权利和利益提供救济。民事主体及人格权的设定,旨在保障人格的尊严及各项人格利益,同时确立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资格;物权乃市场交易的前提和结果,物权法确定财产的归属及物权变动;债法规范财产的流转;合同法是交易的规则;民事责任制度,则对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的行为科以法律上的强制后果。 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地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是民法的私法属性的本质体现,也是民法与行政法、劳动法等公法或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原则上均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谓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法律关系,体现人们精神和道德上利益的社会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可将民法作如下划分: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备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起源于罗马法,并为大陆法系**所采用。英美法系**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只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而且以实行判例法为特点。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还包括其他规定了民法实质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我国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 000多年**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制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2.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商法等。狭义的民法仅指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