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 〈7〉权利与义务 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宪法规定)与普通权利义务(普通法律规定) 2.权利义务(不特定 可以直接实现)与相对权利义务(特定 行为) 3.消极权利(政府不干预)与积极权利(政府保障) 4.消极义务(义务人不作为)与积极义务(义务人作为) 【注意】 (1)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2)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8〉法的效力 对人效力 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属地为主,兼采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 时间效力 1.生效 2.失效:明示失效、默示失效 3.溯及力: (1)通说:法不溯及既往 (2)刑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新法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从旧兼从轻);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某些民事法律有溯及力 〈9〉法的效力位阶 不同位阶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同一位阶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2.同一制定机关制定的新一般和旧特别冲突时,制定机关裁决 位阶交叉 1.民族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依变通 2.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冲突时,国务院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或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或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 4.授权法规和法律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