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 什么是国际经济法
一、关于国际经济法定义的两派观点
关于什么是国际经济法,人们的观点其实并不一致。归纳起来,大致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国际经济关系。前一种观点可称为国际经济法的狭义说,后一种观点可称为国际经济法的广义说。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Schwarzenberger)是狭义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从上个世纪40年代起,他就开始了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其主要著述包括:《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标准》、《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标准》及《世界经济秩序——国际经济法的基本问题》等。施瓦曾伯格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关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以及与之相互交往有关联的实体的地位的法律规则。
日本学者金泽良雄也是狭义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根据他的解释,国际经济法所适用的国际社会可分为两个层次。国际社会的**个层次是直接由主权**构成的;各种国际组织也可视为国际社会成员。这种意义上的国际社会所适用的法律,就是**问、国际组织间或**与国际组织问所订立的各种条约和协定。这些国际条约和协定就是国际经济法所借以构成的分子。国际社会的第二个层次是由各国的国民(自然人和法人)组成的。当各国国民超越国境进行经济交往时,上述条约和协定中的有关条款一般是通过相应的国内法规定而间接地适用于这些国民。既然这些国民并不是构成国际社会的**层次的、直接的主体,而用以制约和调整其超越国界的经济活动的各国涉外经济法律规范实际上是由各国自行制订的国内法,因此,适用于这些非国际公法直接主体的各国国内法,都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由此,金泽良雄将国际经济法归结为“根据构成国际社会**层次的**或国际组织的合意所订立的各种经济条约的总和,所以,应当理解为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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