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法律语言学绪论
一、欲治法学,必先治语言学
人类社会从诞生法律的那一刻起,就和自然语言结下了不解之缘。制定法律,使用的是人的自然语言;实施法律,同样也是借助子自然语言这个工具。离开了自然语言,就没有法律可言。我们很难想象,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全部使用数学符号或其他人工编码来表示,倘若如此,那样的法律只能是专家的法律、学者的法律,就如同化学符号只能成为化学专家和学者的语言,计算机编程语言符号只能成为计算机学者和编程专业人员的语言一样。可法律是不能使用人工语言的,法律用来规范人的社会行为和保障人的合法权利,它需要人人皆知、人人遵循,加之法律的历史继承性和法律内容的丰富复杂性,这就决定了它不能选择人工语言,而只能选择社会群体约定俗成的、通行的自然语言。
自然语言具有**性和模糊性的双重特性。从法律的自身要求出发,当然是表达得越**越好。但由于立法技术、立法条件等限制,我们无法把所有法律条文都描述得尽如人意的**。恰恰相反,���人类社会法制语境的现实看,许多法律条款还只能暂时地或有些甚至是只能**地使用模糊的语言描述。因此,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的法学专家或司法工作者往往为了解释法律语言而伤透脑筋。语言的模糊,不仅给立法工作带来了技术困难,而且同样也给司法工作带来烦恼和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