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序 文集定稿,交付法律出版社编辑审稿,又完成一项工作。悄然关上电脑,打开手机浏览微信。今年就满70岁了,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退休也即将10年了。过去写致辞、回顾类的发言稿,往往用“白驹过隙,岁月如梭”形容时光流逝,但那时也只是觉得岁月在忙碌中不知不觉地离去,未及品味,也没有什么特别的感受。现在再讲这句话时突然却感觉,好像时光只是对自己才真正是如飞梭般流逝,在年年岁岁相似的花丛中,颇有点“无可奈何花落去”的感叹,至于归来之燕是否似曾相识好像也不再在意了。
2011年,在我过虚岁60岁生日时,弟子们提出,从我当时已经发表的论文中选定部分有代表性的文章出版《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疑难问题研究》和《公司证券法治与司法制度研究》两本文集以为纪念。到65岁生日时,秉承旧规,又从我在2011年文集出版后发表的50余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中,选定部分文章出版了《破产法前沿问题思辨》。今年过70岁生日,从我上部文集出版后发表的文章中选出46篇,出版了这一部文集,内容还是有关破产法的,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些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
回首往事,1986年研究生毕业时,我的工作志愿其一是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做纯学术研究工作,其二是到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实务工作。但那时实行的是**分配工作制度,由于学校师资缺乏,终我服从学校的分配留校任教了。而现在我很庆幸这一与初志愿稍有差异的职业选择。我这个人是比较喜欢自由的,当然也只是具有相对性的自由,包括自由的思想、自由的工作、自由的时间、自由的生活、自由的财务……哪怕为此放弃一些其他利益也不在意。我不怕与天斗、与地斗,也愿意在学术上深掘、在研究上苦思,但烦的是与人斗,主要是现在所说的“内卷”,总觉其苦无穷。学校的工作与生活环境总体上是很适合我的,较少受社会上各种官场文化、办公室文化的影响,也避开了一些犯错误的风险。一些利益不去争,也可以多少把握初心,按照自己的路走下去,体现人生的社会价值。而且,和朝气蓬勃的学生们在一起,还有助于保持年轻的心态。每每与弟子们相聚后,看着聚会合影中的年轻一代,颇有些“长江后浪推前浪”“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感慨,更有些培养出人才的成就感。
我感到幸运的是,留校后能够在工作中找到兴趣,将兴趣与工作较为融洽地结合。在上大学之前,我曾经在一家砖瓦厂做了10年半岗位体力工。那些工作我相信是不会让人感兴趣的,只不过是活下去的代价与负担。学校的教学与科研包括其考核指标,对我来讲是友好型工作。研究学术问题,教学、指导学术论文,写文章进行科研等,对我不算是负担,而且往往能结合一定的兴趣。如今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已有36年了,即使在退休之后也没有脱离这一领域,承担的社会工作和事务反而更多,更忙一些。儿子有时劝我多休息休息,享受天伦之乐。现在年纪大了,已经没有年轻时“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的工作心气,也没有奋笔熬夜,“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的体力和精力,更不想独立“灯火阑珊处”,不沾世间烟火。我觉得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将破产法等感兴趣的科研工作和退休生活两方面兼顾进行会更为充实,对精神和身体也有益处。在参与立法、发文讲演、出差开会之余,背上相机,游山逛水,欣赏世界的壮美风景,或时而看看以前买了没时间看的学术著书,读读武侠、侦探小说,不亦乐乎。
春秋时,孔子云,四十而不惑。所谓“不惑”,无非是对万物明辨不疑,不再感到迷惑,心境能够超然于物外。继续学习和研究工作的目的之一,也是为自己解惑。现代人的寿命大大延长了,需要后续教育的东西很多,而且现在的社会又太复杂,充满各种欲望的诱惑,所以只能改曰“七十而不惑”。也就是说,要退休10年,过惯了与在职不同的退休生活后,才可能看破红尘。而我感觉自己对人情世故乃至学术问题仍有许多看不清的困惑、疑问,需要进一步研究学习。生活本是没有退休之说的,所谓不惑者,只是能有更为明确、现实并具有谦抑性的目标,能够让我们较为愉悦地减负前行,“功成归物外,自在乐云霞”。
以往的自序多是直接介绍书中要义,这次先发了些感慨,给大家送点鸡汤。言归正传,对本书的出版,首先我要感谢老师们对我的教导,其次要感谢学生们、同事们、朋友们、从事破产事业的同仁们给我的启发、支持、帮助与陪伴,使自己取得了一点成果,在此可以奉献给大家。尤其是要感谢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分社沈小英社长及本书的责任编辑刘晓萌为本文集出版做出的辛勤努力,以及法治与经济分社对我们“破产法文库”出版的一贯大力支持。
讲到本书,就连书名《绝境再生——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实施之路》都是与沈小英分社长、陈妮分社长助理和刘晓萌编辑一起商定的,其实我在法律出版社出的上一本《破产王道——破产法司法解释文件解读》的书名也是如此确定的。主标题“绝境再生”,突出破产法的社会调整功能。“绝境”意指债务人陷于难以自救的债务与经营困境之中,“再生”是指债务人借助破产法使其企业、事业以及陷于困境泥潭无法自拔的人力、物力、土地、资产等资源能够再尽其力、创造财富、重归社会。所以,所谓“绝境再生”并非仅指债务人可以借助破产法上的重整、和解制度使企业得到挽救再生,还包括通过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使其尽快规范地退出市场,保障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并且释放出为债务人所困住的各种社会资源,对之再度优化配置,发挥效用。而实现这一切的正确方法,就是要坚决走“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实施之路”。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市场经济体制与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在破产法实施的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来自各方面的各种违背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错误思想和做法的干扰,使本可再生的债务人和社会资源真的陷入绝境。本书欲尽微薄之力,促进破产法立法与实施的市场化、法治化,实现其立法目标。
我从事法学研究教学30余年,主要研究方向集中于破产法领域,也涉猎公司法、证券法等内容,发表论文300余篇。破产法是一个颇具综合性的学科,涉及广泛的社会问题。在本文集中,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对破产法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研究。有对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的理论分析,有对民法典与破产法衔接、协调的问题商榷,有对破产挽救制度尤其是市场化预重整制度的研究思辨,以及对一贯感兴趣的破产程序中的担保问题的深入探究,还有对实质合并破产、个人破产和跨境破产等制度建立与完善的立法与实施建议。这些文章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学术观点,不一定都能得到读者认同,但可以为破产法的理论研究和实务问题解决提供启发与新的思路。希望本书能够成为同仁们向上攀登的铺路基石,能够为我国破产法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与完善以及营商环境的提升尽绵薄之力。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