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听证的适用范围】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适用指南】 本条是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和费用的规定。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认定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章剑生:《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听证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程度地限制行政主体对于权力的滥用,可以接受公众的监督,作出公正的,让当事人、公众信服的行政决定。本条在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本条款规定了告知程序,行政机关拟作出上述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这有利于维护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当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定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权利时,应当赋予当事人一个公平听证的机会。(马怀德:《论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 其二,听证程序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启动,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不满足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的、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组织听证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可以不组织听证。 其三,本条较修订前扩大了听证程序的范围,对于较大的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列举,但并未穷尽列举,增加款第六项的规定,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在立法上保证了逻辑的完整性,以应对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产生的其他应当进行组织听证的情形。 其四,本条对行政拘留作了调整,删除了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有观点认为行政拘留不应纳入听证程序,有利于完善本法条文间和法律条文间的协调性。(王洪芳:《行政拘留不适用听证程序的主要理由反思》,载《社科纵横》2009年第1期。)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其他的救济方式;如果也纳入听证范围,行政机关的效率无法保障,不能较快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对于处罚没有合理的预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其五,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无需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组织听证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部分工作内容,应当由政府财政去承担听证费用,而不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这也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利,在行使听证权利时没有后顾之忧。 ● 法律 1.《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 部门规章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21年7月2日)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6月30日) 第八十条 执法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较大数额,地方执法部门按照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者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海事执法部门按照对自然人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的标准执行。 4.《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6月15日) 第六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 (三)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七)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或要求撤换外国银行**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代表; (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 (一)银保监会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百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银保监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七万元以上罚款; (三)银保监分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罚款。 本条款所称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是指银保监会作出的没收五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局作出的没收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分局作出的没收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5.《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6月15日) 第八十二条 海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公民处没收一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三)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 (四)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六)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 案例指引 黄某富、何某琼、何某诉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号) 案例要旨: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金堂工商局没收黄某富等三人32台电脑主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属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对黄某富等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金堂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金堂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只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告知黄某富等三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没有告知听证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