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两个规定就得到:意向性既不是客观之物,如同客体那样现成,也不是内在于所谓主体(其存在方式仍完全未被规定)这个意义上的主观之物。意向性在流俗的意义上既非客观的亦非主观的,虽然如此,它却在一更为本源的意义上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只要属于此在之生存的意向性使得如下这点得以可能:这一存在者,此在,生存着向着现成者而为。通过对意向性的充分解释,传统的主体概念及主体性概念都会变得成问题。这不仅指心理学对主体的理解,而且也包括了作为实证科学的心理学自身关于主体的观念与建制所必须预设的东西,包括了哲学自身迄今为止在存在论上以极不充分的方式加以规定并留于晦暗之处的东西。即使眄顾意向性之基本建制也无法充分规定主体这个传统的哲学概念。无法从主体概念出发对意向性确定些什么,因为意向性是主体自身的本质结构,虽说并非*本源结构的话。
鉴于上面提到的���个误解,“知觉自身与被知觉者相关”这一老生常谈所意味的东西并非不言自明的。如果说如今在现象学的影响下人们开始大谈其意向性(或者用了另外一个词),这一点并未表明人们已对被如此标出的现象进行了现象学的看。行为(行表象、行判断、思维、意欲)具有意向结构——并不是一个人们为了从中引出结论而加以注意、认识的命题,它只是一个指引,引导再现那藉此被意指的东西——行为结构,引导人们不断就现象重新确认该陈述的合法性。
这些误解并不是偶然的。它们并非仅仅基于、首先基于思维与哲学探讨上的肤浅,它们的根源是对物自身的自然立义,正如这一立义依此在之本质在于此在之中。因而此在有这样一个倾向,即首先在现成者的意义上把握存在者,首先在现成性的意义上领会存在者,而不管这存在者是自然界意义上的现成者,还是那种具有主体存在方式的东西。这是古代存在论的基本倾向,这种倾向迄今为止尚未得到克服,因为它也一并属于此在之存在领悟以及此在之存在领会方式。只要在这种把一切所与都把握为现成者的立义中无法将意向性作为现成物之内的关系来发现,人们便必定以一种表面的方式将之归于主体;如果它不是客观的东西,那它就一定是主观的东西。至于主体,对于其存在同样也无所规定;正如笛卡儿的cogitosum〔我思故我在〕所表明的那样,人们又把这样的主体把握为现成者。于是意向性总是某种现成的东西,不管人们以客观的还是主观的方式把握它。与此相反,恰恰必须借助意向性及其既非主观之物亦非客观之物的特点来固执地询问:难道不应该基于这种既非客观亦非主观的现象来对该现象显然归属的存在者做出不同以往的把握吗?
康德谈论物与认识能力的相互关系,现已表明,康德的这种说法以及与之相应的提问方式充满了含混。物并不与居于主体之内的认识能力相关,而认识能力自身,因而主体,按照它们的存在建制具有意向结构。认识能力并非外物与内部主体之间关系的终端环节,认识能力的本质就是以这样的方式自身相关:自身相关的意向此在作为生存者一向已经直接逗留在物那里。对于此在而言没有什么外部,出于同一理由谈论什么内部也是荒谬的。
如果我们通过研究知觉意向与被知觉者来调整康德关于知觉的有歧义说法,并尝试获得知觉之固有特性,那么我们就不能单单修正词义与术语,而是应该回到知觉所意味的东西的存在论本质上去。由于知觉具有意向结构,如果看不到这一点,那么上面提到的那个歧义就不仅是可能,而且是必定会产生。即使是康德本人,只要他研究知觉,他就会迫于此事的压力不自觉地用到知觉的意向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