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土地制度
**节 商鞅变法后,秦土地国有制的发展
我国于初民社会上地公有制破坏之后,并未立即出现土地私有制或强有力的土地国有制,而却逐渐形成了在虚构的“王上”之下的多级占有制,即同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为许多人所分享。而其中*顽固的实际的土地所有者还是农村公社群体。待到春秋之末,特别是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与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村社迅速解体,再加上各国的改革,遂使土地所有权在各诸侯国开始向强有力的土地国有制升华。他们把土地所有权集中起来之后,不再裂土分君,制造中间层次,而是由**政府直接“制土分民”,遂完成了土地普遍国有制与其下的私人占有制的二重结构。
商鞅实行的田制改革,其实质就是土地国有化。他把立足于村社土地占有制基础上的多级分享同一块土地所有权的多屑结构,简化为普遍国有与私人占有的二级结构。这主要是通过两种手段和渠道来完成的。一是取消分土而守的封侯、采邑制,代之以郡(商鞅变法时秦尚未设郡级)县制,并重新以新的军功“家次”“名田宅”,并令宗室等无军功者不得属籍。即使偶有封君若商君、穰侯等,亦祇不过是衣食租税的大土地占有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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