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基本含义】 第三条【重要意义】 第四条【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民权利】 第六条【职业教育体系】 ★第七条【政府将职业教育纳入规划】 第八条【职业教育统筹协调】 第九条【职业教育参与】 第十条【**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第十一条【职业教育标准】 第十二条【技能人才地位】 第十三条【对外交流合作】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职业教育体系现代化】 第十五条【职业教育层次】 第十六条【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习成果融通】 第十八条【残疾人职业教育】 ★第十九条【增加职业教育教学内容】 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与教材建设】 第二十一条【指导和扶持】 第二十二条【职业教育**学校】 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第二十四条【岗前职业教育】 第二十五条【企业办学】 ★第二十六条【社会力量办学】 第二十七条【支持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联合办学】 第二十九条【职业教育实习实训】 第三十条【学徒制度】 ★第三十一条【职业教育教材开发】 ���三十二条【职业技能竞赛】 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职业学校的设立条件】 ★第三十四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 ★第三十五条【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六条【职业学校依法办学】 第三十七条【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 ★第三十八条【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就业创业促进机制】 第四十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第四十一条【收入支出】 第四十二条【收费标准和办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质量评价制度】 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职业教育教师】 第四十五条【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第四十六条【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评聘制度】 第四十七条【高技能人才聘请】 第四十八条【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第四十九条【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 第五十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五十一条【学业证书的取得】 第五十二条【奖励和资助制度】 ★第五十三条【**、就业、职业发展机会】 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四条【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第五十五条【职业教育经费】 第五十六条【职业教育资金统筹使用】 ★第五十七条【农村职业教育投入】 第五十八条【职工教育经费】 第五十九条【金融服务支持】 第六十条【资助和捐赠】 第六十一条【职业教育研究】 ★第六十二条【职业教育公益宣传】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实习单位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六十九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庭教育促进法 (2021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2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21年4月7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6月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国务院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