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对于组织和规范**权力的作用在近代宪法出现以前,**权力一般掌握在君主手中,君主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和司法者。而且,君主的权力是**的,不受任何制约。君主权力至上性的理论基础在于“君权神授”。但在资产**的革命中,“君权神授”理论的合理性已被否定,而被代之以资产**思想家所提出的“人民主权”理论。这一理论解决了**权力的权源问题,即**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授权的范围是有限的,所以**权力不应是**的、不受控制的权力。但是,这一理念必须通过宪法才能付诸实施。所以,资产**在掌握**权力以后,都要通过制定宪法以求按宪政的精神组织**权力,并按宪法的要求实现**权力的运行。由此,宪法的首要功能在于组织和规范**权力。宪法对**权力的组织和规范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主要方面:首先,要确认**权力的归属,确认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在**中的地位。“人民主权”是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宪法对“人民主权”的另一种j表述方式。这是从根本法的角度界定**权力的权源问题。其次,它要根据本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确立行使**权力的主要形式和运行机制,规定其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以维护**的统治秩序。在正常情况下,凡涉及**权力行使的任何重大变动,不经宪法确认,便不具有合法地位。从世界范围而言,宪法所确认的**权力的运行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则为基础的“三权分立”制度;另一种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步入21世纪的中国高等教育,正进行着一场广泛而深入的改革。社会的转型,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呼唤着中国的高等教育从教育理念、教育目的、培养目标,到教学方法、学科建设、课程设置、教材建设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而所有这些改革都必须以高等教育的正确定位为前提。目前关于高等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是重学术理论还是重实际应用等问题的讨论,正是高等教育亟须解决的定位问题。
法学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的必要性不仅是基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适应世界范围内全球性法学教育改革趋势的要求。法学教育的改革同样需要明确法学教育的定位,处理好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关系。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的高等教育模式受苏联的影响,摈弃欧美大学的综合性模式,转而采用苏联的单科性教育模式,实行“对口教育”、“专才教育”。经过1952年的全国院系调整,除了少数几所大学保留了综合性大学的建制外,绝大多数大学成了单科性大学,同时还出现了一大批单科性学院②,法学教育同样形成了以政法院校为主体的“专才教育”模式。经过“十年文革”,法学教育的命运与整个法制建设的命运一样,几乎被破坏殆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