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刑事诉讼法学是刑事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程序法学的发展,刑事诉讼法学已成为法学研究的显学之一。通过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促进诉讼活动的合理化、科学化,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实体正义;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刑事诉讼法律的研究和完善,增强程序的正当化,实现程序正义。在当今主体多样、价值多元的社会结构下,刑事诉讼法学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对社会公正的保障及所体现的法治精神,成为推动程序法学不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动力所在。
**节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诉讼”,俗称“打官司”,从文字组合看,它是由“诉”和“讼”两字组成的。“诉讼”一词在中国古代文献中的词义是十分丰富的。“诉”,在字形上,从言、从斥,指以言词斥责为诉。其字又与“告”相通,即有告发、控告、告诉的意思。在我国古代典籍中,一般不用“诉”字表达法律含义,而多使用“告”的术语。《秦简》里即有“��室告”“非公室告”“告人”“告不审”“告不听”“诬告”等。东汉的许慎在《说文解字》中称,“诉,告也”,“讼,争也”。《汉律》《魏律》中有“告劾”的记载。南北朝的律典中也有“告劾”“告言”的记载。“讼”,在字形上,从言、从公,指言之于公为讼。《周易·讼卦》注释道:“讼,争也……言之于公也。”《六书故》中载:“讼,争曲直于官有司也。”“讼”,其基本字义是“争”“争辩”,即将争议或纠纷提交官府,在官吏面前争辩是非曲直;另外也有“告”的意思。在我国古代法律典籍中,“讼”的内容一般指民事审理,而刑事审理则多以“狱”字表达。《周礼·秋官·大司寇》中有“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后汉经学大师郑玄注曰:“争罪曰狱,争财曰讼”,即以财货相告者曰“讼”,告诉冤枉者曰“狱”。可见,“诉讼”一词,从原有词义上讲,指当事人将争议之事告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至于“诉讼”一词入律文,始于元朝:元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成《大元通制》,第十三篇以“诉讼”命名,规定有关刑事、民事案件的告诉和审判事宜。其后,明清刑律中也有“诉讼”的规定。总之,从中国法制史演进这一角度看,我国历代(至少唐宋之前)通称“诉讼”为“讼”,或为“狱”“狱讼”,称审理案件为“听讼”“断狱”“折狱”“察狱”“治狱”,或“听讼断狱”“听讼折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