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念 要界定科学的概念,我们必须首先考察知识的理想。当以下条件成立时,我们就说“我们“知道’某一事物”:该命题不仅在事实上为真,而且命题的提出者有理由确信它为真。不过,科学的理想在于创���这样一种知识的总体,它具备知识所可能有的各种*高属性,故而超越了日常知识。现实中的科学并未达致理想,但科学在多大程度上得以清除个性偏差,就将在多大程度上达致理想。这意味着获得知识的普遍有效性、秩序、一致性、必然性、完整性、可有条理地获取、纯粹理智性等属性,也就是说,将情感、意愿、活动的影响以及不同形式的信条一概排除。 (二)科学的其余属性(对科学的概念而言并非不可或缺) 上述属性依赖于1内容:2主题:3不同科学的形式:4特定科学同其他科学的关联:5这门科学的目的。不从这些方面来考察法律科学,就不可能认识组成它的不同分支。 1.内容 就内容而言,无论科学的主题是什么,一切科学都含有命题,此外还有在表述命题和有序安排命题时必需的概念、问题和分类。命题中尤为重要的一组,是由评价(即价值判断[ Wertur-teile])构成的,这些命题为某对象赋予价值,并且意味着要求(他人)承认该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