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工会性质及基本职责】 ★第三条【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活动准则】 第五条【工会职能】 ★第六条【工会具体职责】 ★第七条【工会对企业生产的服务与职工教育】 ★第八条【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第九条【总工会对外交往方针和原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条【工会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组织的建立】 第十二条【工会组织的建立报批及帮助指导】 ★第十三条【工会组织的撤销及合并】 第十四条【工会主席及专职工作人员的确立】 ★第十五条【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工会委员会任期】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八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调动限制】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委员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工会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指导、集体合同代签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辞退、处分职工的提出意见权】 ★第二十三条【对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 ★第二十四条【对劳保和**卫生提出意见权】 ★第二十五条【职工生产**维护】 ★第二十六条【工会的调查权】 ★第二十七条【工会对工伤的调查处理权】 ★第二十八条【对停工、怠工的协调】 ★第二十九条【工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总工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三十一条【职工集体福利协助】 第三十二条【加强思想政治**,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条【评优等管理职能】 第三十四条【对发展计划的建议权】 第三十五条【政府协商】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六条【企业权力机构及其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集体企业工会职责】 第三十八条【工会参与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工会代表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决策的参与】 ★第四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工会活动的时间安排】 第四十二条【工会工作人员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三条【工会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四十四条【工会经费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工会经费管理】 第四十六条【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十七条【工会财产禁止侵占】 第四十八条【工会隶属关系不随意变动原则】 第四十九条【工会离退休人员待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工会对侵权的维护】 第五十一条【阻挠工会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工会工作人员工作、人身尊严的维护】 ★第五十三条【对工会工作人员的赔偿】 第五十四条【对工会的违法情形】 第五十五条【工会的起诉权】 第五十六条【工作人员的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五十八条【生效日期】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