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未成年人的定义】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的四大权利和平等保护】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第六条【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第八条【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划和经费保障】 第九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条【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科学研究和加强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四条【**表彰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五条【家庭保护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监护人必须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监护人禁止实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监护人的**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原则】 ★第二十条【监护人的保护及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禁**离监护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二条【委托照护的基本要求及禁止情形】 第二十三条【委托照护情形下监护人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教育方针和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工作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第二十八条【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 第二十九条【关爱帮助留守和困境未成年学生】 第三十条【学校开展身心教育】 第三十一条【学校开展劳动教育】 第三十二条【学校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 第三十三条【学校及监护人应保障未成年学生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加强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校车**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的预案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置】 第三十八条【禁止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及措施】 ★第四十条【学校**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及措施】 第四十一条【参照适用范围】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二条【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 第四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的未成年人保护职责】 第四十四条【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免费、优惠开放及社会支持】 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交通出行优惠】 第四十六条【公共场所的母婴便利措施】 第四十七条【禁止限制优惠】 第四十八条【**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艺作品】 第四十九条【新闻媒体报道未成年人事项的要求】 ★第五十条【禁止制作、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文艺作品】 ★第五十一条【以显著方式提示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禁止制作、传播有关未成年人的色情制品】 ★第五十三条【禁止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商业广告】 ★第五十四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 第五十五条【对未成年人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及设施的特别要求】 第五十六条【对公共场所未成年人**保障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七条【宾馆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八条【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场所】 第五十九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和彩票】 第六十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第六十一条【禁止使用童工及对未成年工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工作人员从业禁止要求及信息查询制度】 ★第六十三条【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六十四条【网络素养的培养和提高】 第六十五条【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和产品】 第六十六条【网信等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职责】 第六十七条【网信等部门确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第六十八条【政府部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职责】 第六十九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及**措施的应用】 第七十条【学校对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限制及管理】 ★第七十一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第七十二条【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处理的特殊保护】 第七十三条【对未成年人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特殊保护】 ★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特殊职责】 ★第七十五条【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统一认证制度】 ★第七十六条【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的特殊规定】 ★第七十七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 第七十八条【未成年人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投诉举报权】 第七十九条【社会公众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投诉举报权】 ★第八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强制报告义务】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八十一条【对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政府对开展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 第八十三条【政府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八十四条【政府发展托育、学前教育的职责】 第八十五条【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 第八十六条【政府保障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职责】 ★第八十七条【政府保障校园**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保障校园周边**的职责】 第八十九条【政府保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职责】 ★第九十条【政府对学生卫生保健和心理健康的职责】 ★第九十一条【政府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分类保障】 第九十二条【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方式】 第九十四条【民政部门承担长期监护职责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对被长期监护未成年人的收养】 ★第九十六条【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民政部门监护职责的配合】 第九十七条【政府应当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第九十八条【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第九十九条【政府对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的培育、引导和规范】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百条【司法保护的责任主体】 ★**百零一条【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人员和考核标准的特殊要求】 ★**百零二条【对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则要求】 ★**百零三条【办理案件中对未成年人隐私的特殊保护】 ★**百零四条【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要求】 ★**百零五条【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诉讼活动等的法律监督】 **百零六条【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和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 ★**百零七条【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百零八条【监护人资格撤销的制度】 **百零九条【家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 ★**百一十条【对涉案未成年当事人及证人的特殊保护】 ★**百一十一条【对遭受性侵害和暴力伤害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特殊保护】 ★**百一十二条【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女性特殊保护措施】 **百一十三条【对待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方针和原则】 **百一十四条【公检法司单位的建议权制度】 **百一十五条【公检法司单位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的职责】 **百一十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及社会工作者参与司法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百一十七条【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百一十八条【对监护侵害行为的干预及追责】 **百一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条【未给予未成年人优惠政策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一条【制作、复制、出版、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制品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及住宿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三条【违反学校、幼儿园周边场所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四条【在禁止场所吸烟、饮酒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五条【违法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六条【违反信息查询及从业禁止规定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七条【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八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九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百三十条【特殊用语的定义】 **百三十一条【本法适用对象的特殊规定】 **百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男女平等与妇女依法特殊保护】 ★第三条【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第五条【妇女发展纲要和规划】 第六条【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 第七条【**鼓励妇女维护合法权益】 ★第八条【立法应当听取妇联意见,考虑妇女特殊权益】 ★第九条【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条【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第十一条【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保障妇女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参与**和社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权】 第十四条【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第十六条【妇联的职责】 第十七条【对涉及妇女权益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八条【保障妇女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九条【妇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妇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妇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及发现报告和解救】 第二十三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预防和处置女学生受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对妇女性骚扰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住宿经营者及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七条【禁止卖淫、嫖娼】 ★第二十八条【妇女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人身**保护令】 ★第三十条【妇女健康服务体系】 ★第三十一条【妇幼保健和妇女卫生健康】 第三十二条【生育权利与自由】 第三十三条【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 第三十四条【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考虑妇女特殊需求】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五条【保障妇女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三十六条【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十七条【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第三十八条【扫除妇女文盲、半文盲工作】 ★第三十九条【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保障妇女在文化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一条【保障妇女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二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招录时不得实施性别歧视行为】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应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 第四十五条【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十六条【晋职、晋级等不得歧视妇女】 第四十七条【保护妇女工作和劳动时的**、健康及休息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用工中不得侵害女职工法定权益】 第四十九条【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 第五十条【妇女权益社会保障】 第五十一条【生育保险制度和职工生育休假制度】 ★第五十二条【加强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三条【保障妇女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四条【不得侵害妇女共同、共有财产权益】 ★第五十五条【妇女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权益】 第五十六条【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权益】 第五十七条【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 第五十八条【平等的继承权】 第五十九条【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丧偶儿媳的继承权】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条【保障妇女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第六十二条【鼓励婚前检查】 ★第六十三条【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第六十四条【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第六十六条【妇女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家庭义务】 第六十九条【夫妻共有房屋的离婚分割】 第七十条【母亲的监护权不受非法干涉】 第七十一条【丧失生育能力妇女对子女的优先抚养要求】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七十二条【常规救济途径】 ★第七十三条【妇联的支持与帮助】 ★第七十四条【对用人单位侵害妇女权益的联合约谈机制】 ★第七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权益的保护】 第七十六条【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 ★第七十七条【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和提起公益诉讼】 ★第七十八条【有关单位支持受侵害的妇女起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发现妇女被拐卖、绑架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 ★第八十条【学校、用人单位未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住宿经营者发现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等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就业性别歧视和侵害女职工法定权益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不作为、打击报复等消极行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八十五条【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章 总则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老年人的界定】 ★第三条【**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第五条【社会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第六条【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老龄工作机构】 第七条【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八条【老龄化宣传教育】 第九条【老龄科学研究、统计调查】 第十条【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遵纪守法】 第十二条【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居家养老】 ★第十四条【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和护理、生活照料】 第十六条【老年人的住房】 第十七条【老年人的田地、林木和牲畜】 ★第十八条【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第十九条【不得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赡养协议】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第二十三条【扶养义务】 第二十四条【督促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第二十五条【禁止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监护】 第二十七条【家庭养老支持政策】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九条【基本**保险】 ★第三十条【长期护理保障】 第三十一条【社会救助】 第三十二条【住房照顾】 ★第三十三条【老年人福利制度】 ★第三十四条【足额支付养老待遇、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鼓励慈善】 ★第三十六条【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社区养老服务】 第三十八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九条【增加养老服务投入】 第四十条【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第四十二条【养老服务标准、评估制度】 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第四十五条【民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措施】 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的变更和者终止】 第四十七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 ★第四十八条【养老服务协议】 第四十九条【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第五十条【老年**卫生服务】 第五十一条【老年医学、健康教育】 第五十二条【发展老龄产业】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三条【提高优待水平】 ★第五十四条【为领取养老金、结算**费等提供帮助】 第五十五条【优先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 ★第五十六条【法律援助】 第五十七条【就医优先】 第五十八条【生活优先、优惠】 ★第五十九条【公共文化设施的免费和优惠】 第六十条【不承担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一条【宜居环境建设】 第六十二条【宜居规划】 第六十三条【完善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第六十四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 ★第六十五条【老年宜居社区建设】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六条【保障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 第六十七条【老年人组织】 ★第六十八条【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第六十九条【参与社会发展的具体活动】 ★第七十条【保护合法收入、不得安排从事危险作业】 ★第七十一条【继续教育】 第七十二条【老年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救济途径】 第七十四条【监管部门职责】 ★第七十五条【纠纷调解】 ★第七十六条【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侵害老年人财物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侮辱、诽谤老年人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条【养老机构监管部门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未履行优待义务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工程不标准和未尽到维护、管理职责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八十四条【过渡期养老机构的整顿】 第八十五条【施行日期】 附录诉讼文书 一、诉讼费用 申请书(申请缓交、 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二、**审程序 1.民事起诉状(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2.民事反诉状(公民提起民事反诉用) 3.民事答辩状(公民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三、第二审程序 民事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用) 四、 人身**保护令案件 1.申请书(申请人身**保护令用) 2.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对驳回人身**保护令申请复议用) 3.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对作出人身**保护令申请复议用) 4.申请书(申请撤销/ 变更/ 延长人身**保护令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