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基本土地制度】 第三条【土地基本国策】 第四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土地管理体制】 第六条【**土地督察制度】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的土地管理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土地所有制】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第十八条【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九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二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土地��查】 第二十七条【土地分等定级】 第二十八条【土地统计】 第二十九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条【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第三十一条【耕地耕作层土壤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第三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基本农田划定】 第三十五条【**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耕地质量保护】 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用地原则及禁止破坏耕地】 第三十八条【非农业建设闲置耕地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未利用地的开发】 第四十条【未利用地开垦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开发】 第四十二条【土地整理】 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 第四十五条【征地范围】 第四十六条【征地审批权限】 ★第四十七条【土地征收程序】 ★第四十八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四十九条【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 第五十条【支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 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审批】 ★第五十四条【国有土地的取得方式】 ★第五十五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五十六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要求】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临时用地】 ★第五十八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使用土地的要求】 第六十条【村集体兴办企业使用土地】 第六十一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管理】 第六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 第六十五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十八条【监督检查措施】 第六十九条【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第七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 第七十一条【**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拒不交还土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擅自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违法入市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的执行】 第八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适用】 第八十六条【过渡期间有关规划的适用】 第八十七条【施行时间】 附录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