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道德经》的文本误读 应当承认,历代的《道德经》注释者,无不以发掘文本中的“原义”为初衷。尤其是以《河上公老子章句》为代表的那种“就经为注”的注释形式,可谓字字皆以“得秉笔人之本意”为要旨。可问题在于, 作为文本的《道德经》是一个生成系统,所有与此相关的解释都是其意义系统的有机部分。所谓“原义”也并非一个静态的、可用明晰的逻辑语言抓到手的东西,而是研究者们“读”出来的,很难说没有注释者本人的前理解结构在起作用。当某论者发现了文本中的“微言大义”,并宣称“得之矣”时,我们却不禁要问,注者进行判断的先验原理或真理之尺究竟是谁给出的?更诡异的是,当注家正醉心于自己的某种“结论”时,另一位论者却又“读”出了不同的“原义”。用王船山与谭献的话说,即“作者用一致之思,读者各以其情而自得” (《姜斋诗话·诗译》),“作者未必然,读者未必不然”(《复堂词话》)。 论者在“读”后各缘所会,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那么,究竟如何判断各家之说是否正解、定解?其判断的依据究竟是什么?还是要看是否符合作者的“原义”,这在事实上又回到了原点。在诠释《道德经》时,我们还会发现,不少注家摆出一种历史实证主义的姿态,似乎“下必有由”,而实际上不过是在自圆那别出心裁的一家之得。笔者以为注家之所以如此,恐非故弄狡狯,实因诠释经典本身确实大非易事。 更有甚者,不少注家会拿出某种“经典文献”(如《韩非子》《庄子》《史记》),来为自己的成说张本,并说此书陈义更高,但真实的情况恐怕是他本人对其他经典并不熟悉。 说到底,这还是来自解经本身的困难。 那么,究竟应当如何看待这种困难呢? 从“文本论”的视角看,首先,《道德经》作为一个开放性的文本结构,每一位注家都具有某种“阐释的自由”,尽可称其心而尽言。又由于我国文化传统自身的特点,各学科、各维度之间并无严格的分野,故不同的学术背景、专业特长的学者皆可从自身所专擅的某一点,对《道德经》进行读解。至于那些舛误百出的“圆谎式的诠释”,就更不必细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