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概 述 **节 历史沿革 / 002 第二节 《执业医师法》存在的主要不足 / 005 一、《执业医师法》法律名称中“执业”二字使用不当 / 005 二、医师执业管理规定滞后 / 006 三、医师教育培养制度不够健全 / 006 四、医师职责和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 / 007 五、缺乏具体可行的医师执业保障措施 / 007 第三节 《医师法》立法基本原则的变化 / 008 第二章 总则的立法变化 **节 立法目的和宗旨的立法变化 / 010 第二节 职业精神与执业法律保护 / 013 第三节 医师节、表彰、奖励及政府职责的立法变化 / 014 第四节 职称和岗位聘任制度的立法变化 / 016 第五节 医师协会的立法变化 / 019 第三章 考试和注册的立法变化 **节 考试的立法变化 / 024 一、报考条件的变化 / 025 二、确认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者中医医师资格的变化 / 028 第二节 注册的立法变化 / 030 一、注册执业类别、范围的新规 / 031 二、多地点执业的新规 / 032 三、不予注册情形的变化 / 034 四、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变化 / 036 五、新增无须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的规定 / 037 六、重新注册规定的变化 / 037 七、中医师个体行医的特别新规 / 038 第四章 执业规则的立法变化(上) **节 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立法变化 / 043 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权利的立法变化 / 043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基本义务的立法变化 / 044 第二节 亲自实施诊疗行为义务的立法变化 / 049 一、病历规范 / 049 二、禁止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新规 / 051 第三节 说明义务的立法变化 / 053 一、知情同意权与说明义务 / 053 二、说明的对象 / 054 三、说明的内容、时间、程度和明确同意 / 057 四、未尽说明义务的主要情形 / 061 第五章 执业规则的立法变化(下) **节 开展药械临床试验和科研的新规 / 066 第二节 紧急救治的新规 / 068 一、将“对急危患者”的紧急救助改为“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的紧急救助 / 068 二、紧急**救助未尽说明义务责任的新规 / 069 三、非规范**环境下法定紧急救助义务的新规 / 071 第三节 履行的诊疗技术规范的新规 / 073 一、使用合法药械和诊疗方法的义务 / 073 二、合理用药义务和超说明书用药的新规 / 075 第四节 附条件开展“互联网 **”服务的新规 / 078 第五节 不必要的检查、**禁止性行为的新规 / 083 第六节 应急征调义务、报告义务的立法变化 / 085 一、应急征调义务的立法变化 / 085 二、报告义务的新规 / 086 第七节 其他执业规则立法的变化 / 087 一、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的立法变化 / 087 二、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的立法新规 / 087 三、加强对医师医德医风教育和完善医师岗位责任监督管理的 新规 / 088 第六章 培训和考核的立法变化 **节 培训制度的立法变化和新规 / 093 一、**层面建立医师培训制度的新规 / 093 二、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新规 / 097 三、继续教育的立法变化 / 101 四、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医学生的新规 / 102 第二节 考核制度的立法变化 / 106 第三节 政府监管医师考核工作管辖权限的立法变化 / 107 第七章 保障措施的立法新规 **节 **层面保障措施新规 / 111 一、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的新规 / 111 二、专门针对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规 / 112 三、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的立法新规 / 113 四、提高乡村医生**卫生服务能力的立法新规 / 114 五、对**医师表彰的立法新规 / 116 第二节 维护正常**秩序的立法新规 / 118 第三节 **机构应当为医师提供劳动保护的立法新规 / 121 第四节 社会保障的立法新规 / 122 一、**风险保险分担机制的立法新规 / 122 二、对新闻媒体行为自律的立法新规 / 126 第八章 法律责任的立法变化 **节 违反医师资格考试规定的法律责任立法变化 / 130 一、新增违反考试纪律处罚的立法新规 / 130 二、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的立法变化 / 130 三、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立法新规 / 131 第二节 对医师违反执业规则处罚的立法变化 / 132 一、违反医政管理、执业义务法律责任的立法变化 / 132 二、新增超注册范围执业的法律责任规定 / 133 三、新增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伦理规范从事**、科研活动法律责任的规定 / 134 第三节 非法行医法律责任的立法变化 / 135 第四节 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责任的立法变化 / 136 第五节 **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立法 变化 / 137 第六节 其他法律责任联系条款的立法新规 / 138 第九章 附则的立法变化 一、删除了《执业医师法》第43条“老人老办法”的规定 / 140 二、新增中专学历“老人老办法”的规定 / 141 三、军队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境外人员的执业管理规定变化 / 141 四、开始实施时间的立法变化 / 142 结语 / 143 参考文献 / 144 附录 / 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 / 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 / 156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 / 16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2日) / 17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2015年3月6日) / 175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1日) / 180 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21年6月30日) / 187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 192 关于印发《**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2月14日) / 198 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2013年12月31日) / 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