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需要什么样的教科书
从教者,必有教学材料之需。从学者,教材亦是其读书之对象。教学材料有为教学资料、有为讲稿。当下之教材,有凭学者一己之力、经年累月之讲稿修订或独立撰写而成,有集众人之力、汇纂编写而成。本书乃后者,所谓集众人智慧之成果。
编写教材乃从教者之本职,既是本职,当努力为之。但应该去编写怎样的教材呢?怎样的教材既符合教师需求,又合乎学生需求,这并不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从远处讲,它必然涉及法学教育到底应培养什么样的法治人才这一根本问题。
教材的编写与大学应该怎样去讲授法学知识息息相关。若法学教育以理论阐释为主,教科书所呈现的知识自然是法律之一般原理、一般规制、一般特点等一般性理论为基础的知识。若法学教育以实践运用为主,那么,教科书所呈现的知识就需要更多法律在社会中的如何运用及其效果相关的知识。前者可以称为知识哲学,后者可以称为知识社会学。就法学的学科特点来说,既有知识哲学,如法理学、��哲学,也有知识社会学,如刑法、行政法等。就部门法而言,既有民法哲学、刑法哲学等知识哲学方向的教材,也有规范刑法学、案例民法学等具体运用方向的教材。这里,并不能断言偏重理论阐释的知识哲学的教材比偏重实践层面的知识社会学的教材好,或者反过来。我们所需要区分的是著作和教材,尽管许多经典著作也都成为了经典教材,但仍然不妨碍对两者进行区分。著作更多是从完整的知识体系角度来探讨的,其侧重知识的完整性、体系性和创新性,但教材不应追求大而全,大部头的书可以成为著作但无法成为教材,因为教学的时空有限,一个学期有课时的限制,每个课时有讲课时间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看,教材需要按教学计划而编写,需要按照教学时间而编写,教材不能脱离教学计划。故而,教材应简练,知识内容应有所取舍,不片面求全,讲课亦是如此,精深而不粗糙、宏远而不泛泛。
教材的编写还取决于人才培养定位。尽管具体课程可能不同,如刑法哲学,案例刑法学等不同角度,讲课可以从哲学角度讲,也可以从案例角度讲,但整体上大学法学教育应重在实践运用。究其原因,在于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性定位。乌尔比安说,法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我更愿意从技艺的角度来讲法律,法学是一门技艺之学,既有技术又有艺术,既有“道”又有“术”。只讲道而不讲术,讲课就会过于泛泛,缺乏精深而不能精微。法律人才首先要是会运用法律去解决实践问题的人才,而不是坐而论道的人才。法律人才是技术人才,只有弄懂了法律这门技术才能提升法律人才的专业能力,才能使法律人才成为专业人才。
法学教育的“术”是一种什么样的技术呢?术,指的是方法,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方法的教授对于大学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学教育肯定不能够再以知识的传授为**了,大学考试也一定不是以追求标准答案为核心的考试,此认识应当成为社会的共识。人们或许认为,法律技术是一种修辞技术、论辩技术、话语技术,这也没有错,但就实体法而言,法律技术是将法律运用于实践的技术,是一种法律适用的技术。试想,学了法律专业,却不知道怎样将法律运用于实践,不知道怎么去分析案例,怎样去解决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还怎么称得上法律人才呢。
法律适用技术核心是涵摄程序,将案件事实提炼为法律事实,进而考察法律条文中的构成要件,满足构成要件亦无其他排除要素,那自然可以依条文得出法律结论。故法律适用技术主要是法律条文的适用技术,其间有语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论的运用。将法律条文适用于案例并得出妥当结论,就成为实体法研习所应侧重的*关键的技术。不掌握该技术不足以自称法律专业人才。由是,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回到法律条文的分析和运用上来,民法方法论将其称为请求权的分析方法。法律人的目光始终要在条文与案例之间游弋,不停往返,直至得出妥当结论。本系列教材即在贯彻上述理念的意义上开展编写,围绕民法典的七编制结构和核心法条,撰写各编的案例研习教材。
囿于水平有限,所撰案例研习教材有任何错漏之处,还望方家不吝指正。感谢法律出版社赵明霞老师、魏艳丽老师的辛勤工作和策划,使本系列教材撰写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陈永强
杭州守拙斋
2023年6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