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邻居占用楼梯内公共走廊搭建鞋柜,能够请求拆除吗? 案情介绍 原告黄先生是某小区的业主,其邻居被告李某在其门口公共走廊贴近窗户处搭建了一个固定鞋柜,因当时原告尚未入住,被告安装鞋柜时未征得原告同意。原告入住后,双方多次因鞋柜问题发生争执,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其违法搭建的鞋柜。本案中,原告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根据? 法理分析 本案中涉及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则。相邻关系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 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门口公共走廊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共有人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本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两家互为邻居,应和睦相处,互利互让,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不能损害相邻一方的利益。公共走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被告在公共走廊搭建固定鞋柜未经原告同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令被告拆除搭建在公共走廊贴近窗户处的固定鞋柜。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根据的。 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小贴士 邻里之间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和谐地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