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国物权行政征收(用)与补偿制度的完善
(一)统一征收(用)与补偿立法,使其系统化、统一化完善征收(用)领域的法律制度是解决我国征收(用)补偿领域中存在的种种混乱与不合理之处的根本解决之道。我们建议,应当及时根据我国宪法修正案以及《物权法》的精神,统一征收(用)补偿领域的制度,从而彻底改变该领域法律规范混乱的问题。具体做法上至少有两种较为可行的方案:一种方案是在修改**赔偿法时,在其中增加一章专门规定**补偿的问题;①另外一种方案是单独制定财产征收、征用法,从而在该法律中对各项具体制度作出安排。从立法经济性的角度考虑,将补偿问题纳入**赔偿法的修改范围,是一个较为经济的立法技术选择,短期内就可以实现,能够应急。但这种立法模式将会带来修法的难度加大。即使规定了补偿问题,也难以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从理想角度而言,我们还是应当制定一部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征收征用法》。这部法律的立法依据是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0、22条。可以说,制定���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征用法》具有坚固的宪法基础。从实践角度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经制定了大量关于征收征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这些制度实践为制定统一的法律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物权法不仅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关系密切,也与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物权法规范的不是物本身的权利,而是规范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可能是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也可能是公法上的法律关系。有的学者甚至明确指出,物权的排他性,就是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物权人对其他民事主体的义务由私法调整,而物权人对**所负的法律义务,一般不可能通过物权人的意思自治而实现,而是由公法(主要是行政法)的调整而实现的。这说明,物权法中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情形加以具体分析,而不宜将此关系直接限定于私法范畴。物权法不仅仅是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民事基本法,也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一部重要的行政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