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保障债权人生活的目的而使之享有的债权,比如官职的收益、①退休金债权是**债权,其受领并非与债权人人身不可分离,即由他人代为行使尚可,但债权的内容,如**的给付数额却和债权人的寿命不可分离,如果让与将导致债权内容的变更,因此不得让与。
四、交互清算债权
这种债权是指,经常互为交易的当事人约定,以其相互间交易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为定期计算,互相抵销而仅支付其差额的契约。列入交互计算的债权债务不得由当事人的一方将其排除于计算之外,此项债权属性质上不得让与的债权。②不仅我国台湾地区确立了交互计算不可分原则,意大利《民法典》也明文规定这种交互计算的结算账户不得让与,其1823条第1款规定:“结算账户是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将相互往来的债权记人账户内,直至账户结算前不得清偿或者处分记入的债权的契约。”
五、不作为债权
由于不作为债权只是为了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如果允许债权人让与债权,无异于为债务人新设义务,故不作为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然而例外的附属于其它关系一同移转,例如竞业禁止的债权可以与营业一同让与。③对于雇佣合同中雇员享有的竞业禁止之债权,在美国,1996年Reynolds and Reynolds Co.v.Hardee一案中,法院认为,它是以雇员对雇主的信任,尤其是不予解雇的信任为基础的,故不得让与,即使因为营业合并发生雇主变更,竞业禁止债权也不当然地移转由新雇主享有。但是,美国更多的判例和学说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只要在竞业禁止的时间、地域、内容等范围上不加重雇员的义务,竞业禁止债权可以随营业一并让与。 我于1988年起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开始考虑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问题。时值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内地遭遇学术著作出版难,尤其未成名的年轻学者的学术著作出版更难。遂仿照王泽鉴先生担任台湾大学法律学系主任时编辑出版《台大法学丛书》的办法,编辑出版《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预计用二十年时间,出版100部民商法专题研究著作。
其编辑宗旨是,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新判例学说,深入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为中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民商事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民商法理论水平,推出民商法理论研究人才,使中国民商法理论研究尽快赶上发达**和地区的水平。
著作之入选丛书,不论作者职称、地位、亲疏,以学术性为**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