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
一个历久不衰的话题——读《实践理性批判》
四、结语
综合上述,知识论式的理论理性并不适宜考察规范论证的实践问题。在法和道德等规范的正当性问题上,更一般地说,在意义世界的总体性问题上,我们应该追求的境界或许不是理论知识上的清晰证成而是实践效力上的天然自明。这是一种来自生活世界的自明,诚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我们生活历史的视野及我们先天就置身其中的生活方式,构成了一种我们所熟悉的透明整体;但我们只是在反思之前对它熟悉,一旦进入反思,立刻便会觉得陌生。”又如:“交往行为中先验存在的这种背景定性(生活世界所提供的交往背��)构成了一种前反思的内在总体性,一旦把这种总体性表现出来,它也就烟消云散了;只有在以直觉为先决条件的潜在背景知识中,它才依旧是一种总体性。”早在二百多年前,康德就曾告诉我们,只有沿着自我关涉的思路,才能穷尽哲学的基本问题,而在人类决定正当性的实践理性问题上,或许只有实践的自我关涉才能避免认知的自我关涉所必然带来的反思循环。上述哈贝马斯的文字是否略带无奈,于此无从深究,但是它至少提供了一种启示:我们不应该把一切都置于抽象的怀疑之下,否则人们难免会指责哲学总是在笨拙地处理常识。
虽然康德道德理论的些许不可知色彩限制了其实践承载力的发挥,但笔者个人认为,相较于法国大革命式略带盲目的科学激情,*低限度的不可知论似乎更为谦虚;相较于唯理论自然法逻辑错误及以经验成效论道德价值的做法,合理范围内的先验悬设似乎更为自立;相较于略带游戏色彩某些“后现代式论述”,康德的分析和演绎似乎更为深沉。总而言之,康德的道德理论不但在价值问题上给实践理性划定了较为合理的界限,而且也给了现代人留下了广阔的思想空间。笔者个人认为,与其未充分反思地赶某些后现代法律理论、法哲学的潮流,毋宁再回过头来深入地挖掘康德以降的德国古典哲学,直到今天,这都是一块富含养分的土壤。在法的正当性问题上,它可资汲取的资源也许并未枯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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