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劳动法部分
公司社会责任与劳动权保障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对劳动权保障的作用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和确立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目的是谋求利润*大化,即*大限度地追求利润,进而为股东创造*大利益。公司仅对股东负责,至于社会责任则纯属**和政府的职责。其隐含的逻辑是,公司*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就能极大地增进社会利益。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公司的生产规模较小,雇佣人员不多,**一般不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予以干预。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公司有充分的自主权。公司作为经济性组织,实现自身利益的*大化是社会对其**的要求。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就是建立在公司等经济人对其私利的追求上。当每个人都在实现自己利益时,社会整体利益自然得到维护。公司被认为是股东的财产,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追求公司利益的*大化,公司并不负担其他对社会的责任。股东之外的其他与公司有关的主体,只能根据其与公司订立的契约取得约定的或者固定的收益。股东则享有对公司利润的剩余索取权,公司经营管理者的一切经营行为都应是为了使股东获取*大的利益。与此相适应,蕴含在传统民法和公司法中的基本理念是,公司是为了满足其成员即股东的利益而存在的。
然而,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公司集中,公司已成为现代社会基本的经济细胞,在社会经济生活,甚至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呼风唤雨,其行为影响到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个利益群体。这些利益群体都难以逃避公司力量的深远影响,现代世界在相当程度上是“公司的世界”。公司规模的巨型化,使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的能力得以增强,市场交易成本得以减少,有利于发挥规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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