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朱健刚,2002:86,95-96)。
事实上,即使是在具体工作的分担方面,居委会与街道也存在着很大矛盾。街道希望居委会能够承担自己分派下去的工作,居委会干部则怀疑街道故意把自己的工作往下推卸,使自己多做了许多工作。这样,在居委会接受街道的指挥、承担相应的行政事务时,二者之间本身就产生了利益方面的争夺问题。
谈到居委会,不能不提到邻里中的党组织。从形式上的制度来看,邻里中的党组织与居委会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例如,沪委(97)7号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居民区党组织在居民区中的地位:“居民区党支部是党在社区*基层的组织,是居民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不过,根据我个人的观察,二者之间的区分,与其说主要体现在组织方面,不如说体现在个人方面。在邻里之中,积极活动的党组织与居委会有时并不存在着太大的区别,真正体现党组织的主要是党组织的书记,而书记往往又成为居民委员会实际上的一把手。在书记的领导下,居委会的工作与党组织的工作几乎是合二为一的。这样,在党组织与居委会之间进行截然的区分并没有太大意义,在观察邻里生活时���们不妨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具体的个人身上。
在一个居民区中,党组织与居委会往往具有某种“党政合一”的特征,居民区党支部的支委与居委会干部在具体人员上都是交叉的。居委会中的主要党员干部一般都是支委的成员,街道也希望借助于居民区党组织来把握整个居民区的工作。这样,真正在居民区中出现的不是以“党组织”这一形式表达出来的组织体系,而是在党组织中具有特定身份的具体个人。 早在1887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社区与社会》一书中提出了作为一种由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富于人情味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社区概念。社区是居民在私人空间之外的一个彼此沟通的公共领域,是居民培育和锻炼“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能力、培养公共意识的重要领地。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城市基层社会逐步建立了以“单位制”为主、以基层地区管理即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为辅的管理体制。**通过单位这一组织形式管理职工,通过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管理社会闲散人员、民政救济和社会优抚对象等。街道办事处的任务是办理市、市辖区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项,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并遵守法律,领导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调节居民间的纠纷等,从而实现了对城市全体社会成员的控制和整合,达到了社会稳定和巩固政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