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事故行政责任概述
**节 **事故行政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一、**事故行政责任的概念
我国的行政法与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法律在形式上有明显的不同,这就是它不具有系统、完整、统一的法典。调整**行政机关行为及与公民关系的行政法律规范包含在大量的、散见的具有行政性质和内容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中。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他们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条例、办法、自治条例、地方法规等都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行政法律规范从其效力适用对象(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调整行政机关内部的组织管理、工作人员等关系的规范;另一类是调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同外部的组织或公民之间关系的规范。调整内部关系的规范,其适用对象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内部的组织及工作人员,如《**事故处理条例》,便是只适用于发生了**事故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调整外部关系的规范,其适用对象是负有某项职责的行政机关与外部不特定的组织或公民。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便是适用��公安机关和任何公民(包括外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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