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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学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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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学译丛)

  • 作者:(美国)罗斯科·庞德 沈宗灵 徐显明
  •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 ISBN:9787100048989
  • 出版日期:1984年01月01日
  • 页数:670
  • 定价:¥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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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共分为四章,从**章的“文明和社会控制”入手,论述了文明、社会控制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强调随着文明的发展,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第2章强调了“什么是法律”,认为历史上三个完全不同的东西都曾使用法律的名称,给人们讨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告成了很多混乱,于是力图用“社会控制”的观念加以统一,并分析了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得出“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的结论。第3章“法律的任务”,论证法律的目的是正义,它能在*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满足人们的利益,并把利益区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第4章“价值问题”,提出了法律价值的理论,强调价值问题虽是一个困难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并对当代的三种法律价值论进行分析评判,提出“真正合理的价值评价方法。”
    文章节选
    这里*终的问题始终是“应当是怎样”的问题。除非政府是为了自己而存在,或法官和行政官员是为了行使权力而进行审判和管理,否则我们就不能回避这样的问题:法律上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到底有什么目的或意义?我们不能把**设想为手段以外的什么东西。
    耶林说,背后没有**的法治,是一个语词矛盾——“不发光的灯,不���烧的火”。法律包含**。调整和安排必须*终地依靠**,纵使它们之所以33有可能,除了对一种反社会的残余必须加以强制,主要是由于所有的人都有服从的习惯。其实,服从的习惯在不小的程度上是依靠聪明人意识到如果他们坚持反社会的残余,那么**就会适用于他们。自然法理论反对把法律当作**,意思就是反对不根据任何原则,而只根据对于便宜行事、公共福利或个别官员的个人便利的各种主观意见所施用的**,在这一点上,它并没有错。纵使在司法和行政的过程中不可能将个人主观成分完全排除出去,法律历史表明,我们可以在这方面迈出很大的步子。文明有赖于摈弃专横的、固执的自作主张,而代之以理性。即使在这方面我们尚未达到我们曾相信在上一世纪业已达到的程度,但是人们只要将上一世纪的法律和根据法律的司法同殖民34地时代的美洲的情况对比一下,就可以了解,我们现在认为是十九世纪的那种自鸣得意的自我恭维,有多少在当时毕竟是正当的。
    人们告诉我们说,对各种法律理论的酸性化验就是坏人的态度——他对于正义、公正或权利毫不在意,只希望知道他做或不做某些事情,将对他发生什么后果。可是正常人的态度就不是这样,他反对服从别人的专横意志,但愿意过一种以理性为准绳的生活,他参加选择那些行使政治组织社会之权力的人,如同中世纪法学家所说的,预期着他们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行使权力并以此作为目的去行使权力。难道坏人的态度要比这种正常人的态度更可以成为一种试验吗?
    目录
    **章 文明和社会控制
    第二章 什么是法律?
    第三章 法律的任务
    第四章 价值问题
    ……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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