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节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诉讼一词*早来源于拉丁语Precessus,是指法庭处理案件与纠纷的活动。当前在西方,诉讼一词含有活动、程序、制度等多种意思。在我国古代的法律典籍中,诉讼一词*早见于元朝的《大元通制》,多被称为“讼”、“狱”、“狱讼”。东汉时期的许慎在其《说文解字》一书中把诉讼解释为“诉,告也;讼,争也”,即指在纠纷发生后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并在**司法机关主持下进行争辩是非的活动。
基于以往的研究,我们认为,诉讼是一种活动,是由诉行为与讼行为结合而成的;同时,诉讼也是一个过程,即从告诉到争辩,直至*终由**司法机关在法律上终结纠纷的整个过程。诉讼有其发生的前提,即有符合诉讼法规定的纠纷的发生;有其必要的当事人,既要有提出诉的原告,也要有���诉的对象;同时,诉讼还要有**司法机关来对纠纷进行审理、裁判。具体来说,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全部活动。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该决定对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旧的教材在内容上不能适应新法教学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加以调整和修订。固然国内已有多本“新”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出版,但这些教材多是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后,匆匆编就的。其不管是在体系上,还是在内容上以及在写作风格上,都多少有应时之作的痕迹及不可避免的缺陷。因而,我们在借鉴和吸收已有教材合理因素的同时,结合新法条,并注意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及吸收理论研究新成果,编写了这本《刑事诉讼法学教程》,以期适应日益发展着的诉讼法制建设的需要,适应高校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之急需。
本书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为立足点,认真总结教学经验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力求正确地阐述和介绍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在写作过程中,本书着力体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注重内容上的新颖性和丰富性。不仅阐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而且适当地吸收新的理论研究成果。二是讲求结构体系上的系统性和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