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汇金支行诉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代位权案
要点提示
对于债务人在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又与次债务人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问题,既不能无视债务人与次债务入之间还款协议的存在,也不能受制于债务��出于逃债的目的恶意与次债务人签订的还款协议,而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具体分析认定;而对于代位权诉讼期间次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动履行行为的效力,则应一概认定为无效。
案例索引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苏中经初字第191号(2001年7月30日)。
二审:江苏省**人民法院(2001)苏民二终字第299号(2002年1月17日)。
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汇金支行。
被告:江苏省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哈尔滨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997年7月,哈尔滨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以下简称工艺公司) 因代理江苏省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以下简称长丝厂)进口日本产帝人牌聚酯FDY卷绕装置及配套设备,向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申请开立信用证,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汇金支行(以下简称汇金农行)就开具的二份信用证垫款23866811.55元,长丝厂通过工艺公司共计汇付二份信用证下保证金998万元给汇金农行,长丝厂以所购设备为抵押物向工艺公司担保。
1999年2月6日,长丝厂向工艺公司出具分期付款资金安排计划函一份,承诺其对银行垫付的资金分期付款安排为:1999年4月到12月逐月还款合计880万元,2000年1月30日前付清垫付信用证余款。对此,工艺公司未表示异议。1999年6月21日,长丝厂与工艺公司就抵押设备签订《关于抵押合同变更协议》,该协议除对抵押设备进行变更外,对于主债权双方明确“原主债权为2380万元左右……目前尚欠1400万元左右……”。2000年2月16日,工艺公司致函长丝厂,要求其在2000年2月20日前全部归还欠款。2000年2月18日。长丝厂复函请求允许2000年3月起每月支付10万元,在能力范围內更多地安排归还资金。工艺公司予以确认。长丝厂自1999年2月6日出具还款承诺后。至2000年10月26日前,共计支付给工艺公司100万元,后于一审诉讼期间(2001年5月30日)向工艺公司还款10万元。
2001年11月2日,汇金农行以代位权纠纷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长丝厂代偿工艺公司欠款1300万元,并依法通知长丝厂停止给付工艺公司欠款。长丝厂辩称,其与工艺公司于2000年2月18日就双方债权债务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应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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