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民事时效制度概述
**节 民事时效概述
一、民事时效的概念
概念分析是任何学科研究的一般逻辑起点。通过研究并界定一定的概念,研究者可以把握研究对象的内容、本质、特性及其规律。对于“民事时效”,学界及立法上一般简称为“时效”,但对其具体概念的界定,则有一定差异。就目前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何谓“民事时效”,主要有如下基本观点:
(1)认为民事时效“谓依法律特定的条件,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
(2)认为民事时效是指“因一定期间权利之不行使或不行使的状态之继续.,而为发生权利取得或请求权消灭原因之法律要件”。
(3)认为民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民事时效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起源于古罗马法,及至近代,这一制度首先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用,后陆续为绝大多数大陆法系**或地区的民事立法所承袭,例如德国、日本、意大利、瑞士和中国台湾地区等。英美法上虽然没有相应的制度,但是也有反向占有和时效��有两项功能类似的制度。
在中国,自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确立诉讼时效制度以来,民事时效制度一直是中国法学理论界研究的**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经过20多年的实践证明,《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时效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起了重大作用。同时,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拓展,不得不承认:中国现行的民事时效制度自身设计上的过于原则、抽象、功能不全等缺陷,使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无法妥善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加之中国社会经济体制的变化,现有的民事时效制度已无法适应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新情况和新变化,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国的民事时效制度迫在眉睫。藉此,笔者尝试以此为论题,通过对民事时效制度基本理论的分析和研究,在介绍、评析国外民事时效制度立法成功做法和经验之基础上,对中国现有民事时效制度进行检讨,并对构建中国民事时效制度提出了些许粗浅设想,希冀以此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事时效制度的进一步关注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