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强人所难” 可以解释为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情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的事项。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出社会客观条件的限制,它是社会规范,以一般人为标准,而不是以圣人和英雄为标准。因此,对于人所不能预见到的事项,没有故意和过失,不承担过错责任,这和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同源的。因此C项正确。立法者制定法律,设定义务并不以人们都知晓为标准,只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应当遵守。B项错误。天灾虽不可控,但它对法律关系造成影响,故可为法律调整对象。D项错误。A项违背常识,当然错误。
3.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
与往年试题相比较,2008年试题的各学科分值基本稳定,如民法、刑法仍然分别以95分、84分(加上卷四论述题一道选做题25分,达到109分)占据“**军团”,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分别以72分、66分占据“第二军团”的位置,其他各科如行政法58分、国际法44分、法理学43分(加上卷四论述题一道选做题25分,达到68分)、经济法40分、宪法23分、法制史10分、法律职业道德10分(具体题型分布请参见附表)基本稳定在往年的水平之上。但在分值稳定的大趋势下也有一些变化:
1.商法:按照传统惯例,商法在卷四部分都有1道案例分析题,但2008年的试题中商法没有在卷四出现,造成了商法分值的急剧下降,只有28分。
2.刑法:卷四论述题考查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选做该题,使刑法的分值大大增加,超过民法,成为2008司考*重量级的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