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清代统治者要求州县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查明案情,不得冤枉无辜;必须全力以赴缉捕盗贼,不得滥请展限;各地官府要通力合作,协同缉捕跨境盗贼,不得假借别处所获盗贼伪为本案盗首等等。但是,就州县官来说,办理刑事案件*重要的指导原则就是将一起案件办成信案,只有这样才不会遭致各级上司的驳诘不已。因此,各地州县官受理刑事案件后,首先是到尸体现场勘察,以获得必要的线索。然后就要对一干人犯包括乡邻地保进行讯问,为了获得必要的案件事实,州县官不惜对干连人犯动用刑讯,而这是**法律允许的。但是,在清代,州县官的侦查能力和侦查技术极其有限,这就决定了州县官所能获得的案件事实很难是客观真实的。为了减少来自上司的驳诘,州县官必须在其刑名幕友的帮助下对所获得的案件事实进行裁减,根据自己认为应当拟定的罪名来裁减案件事实,也就是所谓移情就案。因此,一个刑事案件的处理,是否能否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要在呈报给上级的“招解详”①内,将案件发生的经过,相关人犯的情况以及有关证据根据“情形要合”的原则叙述得让上司发现不了破绽,因为案件上报到上级后,如果从“招解详”内发现不了疑点的话,上司就只能根据书面材料对案件进行法律审而已。而清代法律是严禁州县官事后删改口供,所以州县官在每一份口供的撰写上可谓费尽心思。
与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学科相比,法律史研究领域既冷清,又寂寞,其人也稀,其言也寡。这不仅是中国法学界的现状,也是世界各国的大体情况。
但是,一个民族,或者一个**,乃至整个人类,又不能缺乏对自己历史的研究,因为历史是我们今天继续前行的借鉴。作为法律人,我们不能忘却自己的过去,不能不时常回蓦那些令人曾为之激动的法律事件、法律人物和法律作品,也不能摆脱用历史上法制兴衰之得失来评判现实生活中法律运作实践的习惯。因此,对法律史感兴趣的人不会绝迹,对法律史的研究也不会因市场经济的不断成长而停止。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成立时间虽然不长,但该学科的发展历史已不短。它既有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创时期研究的底子(徐轶民、王召棠、李昌道、叶孝信等一批探索者),又有八十年代迎来学科重振雄风时期的中坚(1981年获准招收硕士研究生,陈鹏生、钱元凯教授又于此时加盟该学科)。九十年代以后,该学科的一批中青年学者又开始成长,并出版了不少有分量、有影响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