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治均衡的基本假定
假设(assumption)通常是以现存事实和理论为基础,对某些事物的存在及其规律所做的推测性的解说或虚拟性的预设。假设是科学研究的一种常用方法,它总是从视为当然的命题出发,按照一定程序确定其他事实,*终构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整套理论。假设具有推测性或预设性特点,但这种推测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既非成熟理沦,亦非主观臆测。其重要价值是有助于明确研究方向,提高研究的自觉性。因此,若假设确定得当,就会大大提高科研的效率和水平。通过不断提出假设,并不断地证实假设,就能够不断地提高认识,从而形成新的理论;同时,即使假设被证伪,也同样有助于人们纠正错误的认识,从而推动正确的理论形成。①
理论发展的实践证明,基本假设是与基本方法论密切联系的,基本假设是理论体系赖以建立和理论逻辑分析展开的起点或基本的理论前提,基本方法则为理论体系形成、发展和完善提供了现实工具,缺乏基本方法的创新,假设只能是思想中的乌托邦。汪公文先生在谈到法学历史发展时说,“法学流派与法学的繁荣曾经相互辉映、契机成趣。为法学获得人类社会的无上荣光奠定了相当基础。无论是古典的神学法学、自然法学、注释法学,还是现代的历史法学、分析法学、哲理法学,或者新的法学流派,都是从法学方法的革新中得以窥见法律哲学之奥秘的……‘法学之鼎盛,实乃法学研究方法之鼎盛。”’而“一个法学流派的固有的法律研究方法(法学方法)一定是从假定开始的,不管是否成功,必须是这样一个假定”。①按汪先生所言,法学理论的突破性进展大部分都来源于非常睿智的基本假定和研究方法的创新。
均衡是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内容,也是经济学理论大厦的基石,因此,经济学理论的资源稀缺性、效用*大化及理性假设,同样是均衡理论的基本假设,二者具有逻辑的一致性或同一样。那么,经济均衡的基本假设与法治均衡的基本假设能否实现理论上的契合呢?
(一)法治“资源稀缺性”假设
资源的稀缺性是经济学产生的根本原因,没有稀缺性,就没有经济学。美国经济学家保罗·A.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一书中指出:“如果资源是无限的,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什么生产就不会成为问题。如果能够无限量地生产每一种物品,或者,如果人类的需要已完全满足,那么,某一种物品是否生产得过多是无关紧要的事情,劳动与原料是否配合的恰当也是无关紧要的事情。……研究经济学或寻求经济的办法,就会没有什么必
…… 法治是一种信念,它塑造着人的灵魂;法治是一种价值,它培育着人的情感;法治是一种制度,它规范着人的行为。法治是现代中国安邦治国的方略,是建设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正因如此,法治已成为不同社会科学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利用不同的方法研究法治问题,已取得了比较多的研究成果。显然,经济学领域同样不能将法治问题排除在外,近几年,经济学界与法学界就法治问题进行了非常有意义的探索,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摆在我们面前的这本书——《法治的均衡分析》,是这方面的*新成果之一。
作者在占据大量材料的基础上,运用均衡这一经济学的核心命题,对法治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一些与众不同的观点或思路:首先提出了法治均衡的概念。认为法治均衡就是法治的要素配置达到*优化,即*佳配置,人们对这种法治安排和法治结构处于一种满足或满意状态,因而无意也无力改变现状。此命题成为整个论著的核心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