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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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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通论

  • 作者:李步云
  •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ISBN:9787801491282
  • 出版日期:1999年06月01日
  • 页数:471
  • 定价:¥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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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节选
    什么是价值和立法价值?在哲学范畴,“所谓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肯定与否定)的关系。”在人与外界事物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外界事物对与作为主体的人的有用性和有益性,构成了价值的基本关系。立法价值通常不是指立法的作用或立法的有用性,而是指立法主体的需要与立法对象(法律所要调整的对象)间的相互关系,表现为立法主体通过立法活动所要追求实现的道德准则和利益。所谓立法主体,在民主政体下是指立法权效力范围内的全体人民,特别是他们的立法代表。立法者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所要谋求实现的,不仅是立法内在崇高道德准则——正义、公平等,同时也是立法外在的利益形式。这种正义与利益的结合,构成了现代立法价值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在有的西方学者看来,“‘公平’一词常被用来解释‘正义’,但是与‘正义’一词的一般意义*为切近的词是‘应得的赏罚’。一个人如果给了某人应得的或应有的东西,那么前者对后者的行为便是正义的行为。”对正义的理解和认识,往往表现为一种“应当”的评价。而是否应当,则来自于一个社会的文化传统中形成的道德体系。
    利益能否成为立法的价值而存在,这是一个需要近一步讨论的问题。自然法学家主张理性、公平、正义等是立法的价值内容,利益不一定能纳入立法的价值体系。不过,另一些学者比较强调利益作为价值在立法中的导向作用。庞德(RoscoePound,1870~1964)教授认为,法律不能创造利益,但法律发现利益并在确定了它的范围之后,又制定出保障这些利益(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方法。功利主义法学家对利益的价值内涵推崇备至,把立法的价值完全设定在以利益为核心的价值范畴。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一定经济关系的体现,而“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或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经济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可归结为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明显地影响、制约或推动着立法的价值判断与选择,成为促使立法者产生立法愿望的动机和引导立法者实施立法行为的价值目标。
    但是,仅把利益作为立法价值是不全面的,因为将利益这种价值细化以后,呈现出来的是各种不同甚至是对立的利益,立法要在诸利益之间求得平衡,就应当依据正义的价值标准,用正义或公平来评判和确定各种利益的归属,使利益的分配达到各方基本能接受的程度。同时,如果只注重立法的利益价值,就可能滑向功利主义一边,使立法的利益价值发生难以容忍的倾斜。通过立法对私有财产的偏袒,导致“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两极分化,就是实例。在我国,两极分化的现象同样存在,贫富分配不公已成为社会积弊。从立法价值上来分析,“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利益倾斜,尽管也强调了通过劳动并依法致富,但所依之法如果失之公允,就可能正是立法导致了这种不公正现象的发生。所以,依法致富并不足以保证利益分配的公平。只有符合公平价值原则要求的立法,才能使立法的利益价值得到恰当的分配,进而保证“通过劳动依法致富”具有更明确的合理性和真正意义上的合法性。 序

    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做的《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十分明确地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的一项基本方针,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党和**的奋斗目标,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依法治国这一历史性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邓小平理论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和深远历史意义的战略决策。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和方针的指引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涉及一系列理论的更新和制度的改革,因而是一项重大的研究课题。本书所做的研究和分析。就是试图对这一课题所涉及的若干基本问题作一些探讨。社会主义法制的内涵十分丰富,但由于篇幅所限,为了突出**,它的一些重要制度,如监狱制度、律师制度、仲裁制度等,本书未曾涉及。这是需要说明的。
    本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所支持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项目的研究成果。王保树、李步云为该项目课题组的负责人,负责本课题的设计,组织课题组成员完成本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审阅了全部稿件。本书的撰稿人为:李步云(第1章)、李林(第2章)、徐益初(第3章)、傅宽芝(第4章)、叶自强(第5章)、莫纪宏(第6章)、冯军(第7章)。李步云为本书的主编,并统一修改、定稿。
    本书对现行制度的阐述,对理论更新与制度改革的理解和主张,纯属作者个人的认识,但其本意是希望为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作出自己的一点贡献。至于本书的长短之处,需要由读者读过此书后评说。同时,既然本书是探索,就难免没有错误和疏漏。对此,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以上,是我对本书问世过程的一些说明。是为序。

    王保树
    1998年4月25日
    目录
    目录
    **章依法治国论
    一、依法治国的历史考察
    二、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三、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四、法治**的主要标志
    第二章立法论
    一、新中国立法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二、立法的价值及其选择
    三、立法的权力配置
    四、立法的程序设计
    五、立法的解释和监督机制
    第三章司法体制论
    一、新中国司法体制的构成及其特点
    二、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司法体制
    三、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完善审判、检察制度
    四、改革与强化司法监督和制约机制
    第四章刑事诉讼论
    一、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二、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三、刑事证据的可采原则
    四、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五、死刑复核制度
    六、刑事诉讼法的完善
    第五章民事诉讼论
    一、新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和现状
    二、民事诉讼的公正原则
    三、民事诉讼的效益原则
    四、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
    五、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六、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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