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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法官书架必备图书中外司法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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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法官书架必备图书中外司法文丛)

  • 作者:编译 于秀艳 李存捧 林志农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ISBN:9787802177000
  •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01日
  • 页数:289
  • 定价:¥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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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一直在为建立中国特色法官制度而作着不懈努力,中国国情固然发生决定性作用,但其中也不乏对外国法官制度的借鉴。了解外国情况既可以坚定我们建立中国特色法官制度的信心,也可以避免走弯路。与其他改革一样,法官制度改革并不是换一个名词就能完成的。对于中国来说,法官制度是一个新事物。这个还不只是体现在用词的“新”,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本质的“新”。将原来的“审判人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等称谓转换成“法官”,将法官分成若干等级,这只是完成了法官制度的一部分形式要件建设,而真正体现法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的建立还需要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颁布以来的实践已经显示了这场改革的重���性和艰巨性。在深入了解中国国情、联系中国实际的前提下,系统研究国外法官制度和法院组织制度将对推进法官制度改革发挥一定作用。在研究过程中,人们发现所能收集到的中文资料往往缺乏系统性,比较零散,有些信息也不甚准确,产生误导。于是,我们邀请有关专家编译了《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旨在为读者提供美国法官制度和法院组织制度的全貌。
    《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文章节选
    禁止法官从事律师业务
    普通法上存在着关于法官是否可以或是否应该从事律师业务的一些学说。更古老、更传统的观点是律师业务与担任司法职务是相容的。只要法律或宪法没有禁止性规定,法官从事律师业务便是允许的。这种“允许观”甚至允许法官在他所属的法院中的另一个法官处理的案件中从事律师业务。“中庸观”认为,可以允许法官从事律师业务,但必须在他自己所属的法院之外。第三种“普通法观点”认为,应当禁止次要法院法官在他们所管辖的县内的任何法院从事律师业务。*后,被越来越多的辖区接受的观点是,即使没有任何法律的禁止I生规定,法官也完全不能从事律师业务。
    目前,关于主要法院法官从事律师业务的问题的那些普通法案件,大都只具有学术研究价值了。大多数州的宪法或法律现在都明确规定禁止主要法院法官从事律师业务。尽管有一部分禁止性规定只限制法官在法庭上担任律师,或者甚至仅**制在该法官自己的法庭上担任律师,但绝大多数州的规定适用于广义的“从事律师业务”,既禁止在法庭上代理当事人,也禁止在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讼业务。
    虽然有些州禁止法官从事律师业务的条款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法律所列举的法院的法官或有法庭记录的法院的法官,但另外许多州的规定仅仅适用于“法官”或“大法官或法官”,未指明次要法院法官是否也在禁止之列。
    至少有一个辖区的法律明确规定,在从事律师业务与法官的司法职责不相冲突,且不会导致法官经常不到法院上班,或不致延误其履行其司法职责时,允许主要法院中具有律师资格的专职法官从事律师业务。 **之兴衰存亡取决于多种因素,或者是战火烽烟、自然灾难,或者是经济崩溃、文化枯竭……实际上,法治纲纪同样也能决定着**的兴衰,而且历史也多次证明了这一点。没有法治,必然权威不彰,尺度不一,各行其是,一盘散沙;没有法治,必然架构不稳,基础不牢,无所崇信,人人自危。当今时代,法治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明智选择。尽管法治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它所特有的规范性、稳定性与确定性,使之成为直接的、并兼具力量与严密的治国方略之一。特别是我国正在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过程中,法治精神更是成为其中的不朽身躯。
    司法制度,因专司诉讼的事实与法律裁判而成为法治之躯的筋骨。大凡法治社会,无不因司法在具体法律事件(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重要性而将其置于尊崇的地位。对于司法程序,各国都在努力设计出公允、平等、精密的诉讼程序,作为当事人平等诉讼和法院公正裁判的基本依据;对于司法管理,各国无不遵从其各自的国情需要作出相关的制度安排,为司法活动提供充足的保障和优质的服务。司法制度,就是凭借着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法治的象征,成为公平正义的坚强后盾,成为人民信赖和依靠的保护者。也正是因此,对于司法制度的研究在整个应用法学研究体系中赢得了应有的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国的司法改革涉及到了司法制度的诸多领域,中国的司法研究得到了一定的繁荣,为司法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支持。与此同时,外国司法制度的介绍与研究也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参考之一。除了安排与国外司法人员的交流以外,国内还陆续译介了不少国外司法制度的著述。
    目录
    **章 法官的选任
    1.1 英国和美国法官选任的历史
    1.2 法官由立法机关任命
    1.3 法官的行政任命
    1.4 法官的司法任命
    1.5 法官的政党提名选举
    1.6 法官的非政党提名选举
    1.7 法官选任的提名委员会制度
    1.7.1 提名委员会制度简介
    1.7.2 适用提名委员会制度的法院
    1.7.3 通过提名委员会制度填补法官职位空缺的性质
    1.7.4 在各种提名委员会制度中的法官留任决定
    1.7.5 适用提名委员会制度的州关于任命批准的规定
    1.7.6 在各个适用提名委员会制度的辖区提名委员会的数目。与同一辖区内不同的法院适用同一或不同委员会制度的程度
    1.7.7 各种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1.7.8 法官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命者
    1.7.9 有权从提名委员会所提名的人选中选择并任命法官的人和团体
    1.7.10 提名委员会有权作出的*多和*少提名的数目
    1.7.11 限制各种提名委员会的政治组合比例,以使其具有两党性
    1.7.12 禁止提名委员会的成员担任、谋取、获得政府的、政党的或司法的职务
    1.7.13 对提名委员会和委员会向其提交提名的州长和其他任命机关的保密限制
    1.8 等额留任选举

    第二章 法官的报酬
    2.1 决定法官的报酬的权力和义务
    2.2 确定司法报酬的方法
    2.3 消费工资自动调整
    2.4 司法报酬委员会
    2.5 禁止降低司法报酬的宪法条款和其他规定
    2.6 禁止增加司法报酬的宪法规定
    2.7 禁止未经法律允许的报酬
    2.8 禁止额外报酬的给付
    2.9 禁止法官、治安法官或助理法官接受酬金
    2.10 禁止法官从事律师业务

    第三章 回避与拒却
    3.1 司法回避的历史发展
    3.1.1 普通法
    3.1.2 荚国关于回避的法律
    3.1.3 关于强制回避的法律
    3.1.4 美国律师协会主持制定的《司法行为准則》
    3.1.5 联邦关于回避的法律
    3.2 诉讼或其他程序中的经济利益
    3.3 法官与一方当事人或与一方当事人的上级、经理有亲属关系
    3.4 法官与他所要审理的案件中的律师或其合伙人或助手有亲属关系
    3.4.1 法官与参与诉讼的律师有亲属关系
    3.4.2 法官与参与诉讼的律师的合伙人有亲属关系
    3.4.3 法官与在他审理的诉讼中出庭的律师的助手有亲属关系
    3.5 法官所审理的事项涉及其以前的执业行为或法官的前合伙人或助手正经办的案件
    编辑推荐语
    《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全面介绍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官制度,从选任到免职,从报酬到退休,从责任到惩戒,从司法行为到政治活动,可以说《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是对美国法官制度的一个大“盘点”;二是具体介绍了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美国法院组织标准,而这套标准为美国法院的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组成模式、管理方式等均提供了重要参考。《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编译者在选择编译素材时,参考多方权威资料,试图为读者完整展现美国法官制度和法院组织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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