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用范围 (1)适用的主体。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主体为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凡是在中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外)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业经营者,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适用的社会经济关系。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产品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即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解决生产、销售两个环节中的质量问题。也就是要从生产、销售两个重要环节能够根治假冒伪劣产品,保证和提高我国的产品质量。 (3)适用的具体产品范围。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有特定的范围,它仅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里所称的产品有两个特点:一是经过加工制作,也就是将原材料、半成品经过加工、制作,改变其形状、性质,成为成品,而未经加工的农产品、狩猎品等不在其列;二是用于出售,也就是进入市场用于交换的商品,不用于销售仅是自己为自己加工制作所用的物品不在其列。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公路、桥梁、隧道等工程不适用于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范围的,使用本法规定。